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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 一经受保,保费不会按受保人年龄增加或提出索偿而递增。然而,本公司有权在每次续期时更改所有在同一风险级别的受保人之续期保费,并会于保单周年前30天以书面作出通知。
附注:
2. 每年支付相关癌症现金保障前,我们缮发保单的办事处必须接获以符合我们要求的书面方式的合理及必要的受保人之生存证明。我们保留要求您提供额外之索偿证明文件的权利。癌症现金保障将于以下较早出现之情况自动终止:(i) 受保人身故及(ii) 已支付或将获支付的癌症现金保障每年保障总数目已达到10年保障。
3. 临床试验药物保障并不包括诊断测试及治疗之诊症费用。此保障只会支付不会根据任何政府条例或从任何其他保险计划或机构而获得或将获得赔偿的实际费用。
4.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指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及事务的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诊断必须由两名注册精神专科或脑神经专科医生所提供。本公司将于收到保单持有人确诊为永久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植物人、脑部受损 / 失去独立生存的能力、昏迷或严重认知障碍症的证明文件时,处理有关指示。指定人士将会收取于保单中任何可获支付或将获支付的严重疾病保障及 / 或癌症现金保障及/或临床试验药物保障的赔偿。
附注:
5. 须扣除保单债项(如有)。


至100岁*
* 适用于指定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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